【案情简介】 2014年11 月10日,徐州X市作出《X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原告房屋属于本次征收范围,双方因补偿价格未能达成协议,X市政府遂于2015年1月5日对原告作出X政征补字(2015)第3号《X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律师代理】 原告对补偿决定不服,于2015年3月23日委托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因当时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4月5日前必须起诉,中间尚有3天清明小长假),故张律师立即准备诉讼材料,于2015年3月26日即将本案诉至法院。3月30日,张律师又草拟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向X市住建部门申请公开涉案征收项目的相关材料。2015年6月15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本案。2015年7月27日,徐州中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张律师当庭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节略): 一、涉案《房屋征收决定》不合法 二、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合法 1、安置房非补偿方案确定的调换房源。2、未依法公告。3、评估机构的确定不合法。4、评估报告不合法,补偿决定失去合法性基础。 三、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合理 四、被告断电、断水违法 综上,涉案房屋征收决定不合法,补偿决定既不合法又不合理,请求法庭对补偿决定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判决】 2016年2月18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徐行初字第00125号行政判决:撤销被告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X政征补字(2015)第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办案后记】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征收案例。值得一提的是,张律师在审查案件材料时,发现评估报告上其中一个评估师签字与注册证姓名不一致,后法院为此专门通知该评估师到庭质询,张律师要求对其签名进行司法鉴定,后该评估师主动向法院承认评估报告上签名非其本人所签。评估报告破绽的发现为案件胜诉打下了基础。 诉讼期间,法院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但遗憾的是,双方差距太大无法达成一致,徐州中院最终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和原告类似情况的共有两户,另一户和原告一样,也委托张律师代理,最后也获得了和本案原告一样的判决结果)。X市政府的违法补偿决定被依法撤销,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