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凤阳之四]一审赔偿不清 二审发回重审 |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7148 发表时间: 2021-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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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三原告系凤阳县XX镇XX村村民。2018年11月30日,XX镇政府发布《凤阳县XX石英砂生产集中区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将三原告所在小组内的集体土地、房屋及其各类附属物纳入征收范围。2019年,三原告房屋及其他附属物被强制拆除。原告多次交涉无果。 【律师代理】 三原告委托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2019年10月,张律师代原告向凤阳县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因强拆原告房屋及其他附属物造成的各项损失。2019年12月5日,本案开庭审理,张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节略):一、关于房屋损失及其他政策性项目赔偿;二、关于物品及装修损失赔偿。 2019年12月30日,凤阳县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9)皖1126行赔初4、5、6号行政赔偿判决:责令XX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本判决对原告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三原告不服,委托张律师代为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如下(节略):一、原审法院对于本案赔偿项目及数额认定不妥;二、本案宜明断了却纷争。 【终审判决】 2020年4月28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20)皖11行赔终4、5、6号行政赔偿裁定:一、撤销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二、发回重审。 【办案后记】 原审认为“被告应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方法,及时作出赔偿决定”不妥。因为,从行政诉讼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宗旨来看,依本案处理方式容易形成循环诉讼,无法减少当事人诉累,难以解决行政赔偿问题,有违司法最终原则。故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及裁判方式不当,二审依法发回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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