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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达到开发投资法定比例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效力问题
作者: 张太中律师  来源: 江苏房产律师网  浏览次数: 2846  发表时间: 2011-4-19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土地转让时投资应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规定,是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标的物设定的于物权变动时的限制性条件,转让的土地未达到25%以上的投资,属合同标的物的瑕疵,并不直接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的该项规定,不是认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以此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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