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张太中律师,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南京知名资深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实务经验丰富,庭审应变灵活,擅长物权法、合同法、房地产法、行政争议等领域,尤善于办理房屋征收、征地拆迁、房产土地、行政诉讼/复议等疑难、复杂案件。承办 [详情] |
|
Q Q: |
790640061 |
电话: |
(025)83352928 |
手机: |
138 5170 6569 |
传真: |
(025)83352928-8011 |
邮件: |
taizhongzhang@sina.com |
MSN: |
zhangtaizhong@hotmail.com |
律所: |
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 |
地址: |
南京建宁路61号中央金地2幢17楼 |
|
|
|
律所地图  |
 |
|
关于我们  |
江苏房产律师网是由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中心创办,由资深专业房地产律师张太中担任首席律师。本网专注于不动产(房产、土地)法律事务,是立志于解决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房屋抵押、房屋中介、房屋赠与、房屋继承、房屋登记、婚姻房产、征地拆 [详情] |
|
|
|
 |
|
在线咨询 江苏房产律师网 > 在线咨询 > 列表 |
店面房维权 |
律师你好:我在2000年昆嘉路买了一个店面房〔因是98年造的没房产证,一整排店面房共有一张集体土地证。这不影响维权吧?〕2010年昆嘉路扩展,原店面前的场地〔约30平方〕被作为人行道筑高〔高于店面走廊50公分,原下水道也被改建于新人行道,并增加电榄井共5个〔属于多个单位〕排得占场地的4分之3的面积,下大雨水就往我店里灌,请问我想维权该怎么着手?谢谢!
提问人:董雪梅 提问时间:2012-5-10
以下是解答内容:
您好!
请找道路养护部门或市政部门协商解决。
来自:张太中律师 |
|
|
资讯买房 |
你好 我有一套单位集资房和一套农村土地拆迁房可以再买一套商品房吗
提问人:孙霞 提问时间:2012-4-21
以下是解答内容:
您好!
每个地方对二套房的认定标准不完全一致,请向当地房产局了解详情。
来自:张太中律师 |
|
|
定房子怎么样算是改建 |
我想问一下,我是租的房子,在客厅装了一到玻璃推拉门算是改建吗
提问人:王娟 提问时间:2012-4-12
以下是解答内容:
您好!
改建一般是指房屋结构有变化,像您所述安装推拉门并未改动房屋结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改建”。
来自:张太中律师 |
|
|
03年建房房产证至今未批 |
我家是农村的,03年正月建房,建房之前到土管局申请建房报告(家里的老房子的房产证要求上交才可以申请建房报告),通过合法途径建房,建房途中土管局有派工作人员来家里参与动土、开工(放线),在有关工作人员的指导之下进行盖房。建房持续了一个多月,建房结束之后,土管局还派过工作人员,其中所长在其中,还有镇政府、村都有派干部一同前来。收方的时候,发现建房面积超出申请的建房报告上的面积。要求罚款,按照他们的要求...
提问人:徐海静 提问时间:2012-1-31
以下是解答内容:
您好!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宅基地面积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在农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不同地区宅基地面积的标准,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可以作出具体规定。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经批准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
第三十五条对建房手续规定:“农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年度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按照上述规定,您可以要求国土部门办理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
来自:张太中律师 |
|
|
这样的情况我该怎么办? |
我买了两间商业楼,另有一间储藏间[它有单独合同且当时付清全款]现在拿房了他们告诉我储藏间因他们的原因不能给了[每层都有,现在都不给了]他们可退款,这样的情况我该怎么办?
提问人:李女士 提问时间:2012-1-8
以下是解答内容:
您好!
对方不但应退款,还应承当违约责任。
来自:张太中律师 |
|
|
|
|
|
|